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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首饰的问题是否有规定
婚后女方的首饰,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的首饰一般会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饰属于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处理。因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侧重于专用,首饰的专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并不当然就进行分割了。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律主观:新婚姻法离婚彩礼一般是归女方自己所有,因为其一般为婚前给付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具有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期限的,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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